职权名称 | 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许可 |
编码 | 120000CGWXK01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二款 在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对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未经许可或者不按许可内容装修、改建、改变或者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城镇街道综合整修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根据2010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在需进行综合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市容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五条 综合整修后的街道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需再次进行维修、改建、重新装饰、新开门脸、架立管线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并向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批准施工的,应向市容管理部门补偿街道整修所付费用。补偿的费用应专门存储,用于街道整修。 (3)《天津市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津容街〔2010〕262号) 第五条 建筑物外檐、构筑物、围墙和其他设施进行装修、改建、改变的,或者设置各类标志设施的行政许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 ㈠ 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㈡ 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㈢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㈣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 ㈤ 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涉及重大利益关系,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并应申请组织听证; ㈥ 承办部门提出行政许可建议; ㈦ 呈请本机关领导审签; ㈧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㈨ 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㈩ 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机构 | 市城市管理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县两级权限(凡本市中心城区150条主干道路、快速路、14条放射线、15片繁华地区等范围内属市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788050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56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