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许可 |
编码 | 120000GZJXK01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 申请办理规划条件的,应当持申请书、现势地形图及核定用地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规划进行审查,符合规划和相关规定的,书面提出规划条件。 |
实施机构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海河上游和中游规划范围,14个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大型公园地区,城市风景区,重要文化体育和交通枢纽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国家地质公园和森林公园核心区,市域范围内其他禁止建设区内的项目;系统性和跨区县市政工程项目;全市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项目;涉密的军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建设项目;市政府交办的项目。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 曲阜道84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