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编码 | 120000GZJXK01002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 以划拨等其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条件、现势地形图等有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临时使用土地,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实施机构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海河上游和中游规划范围,14个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大型公园地区,城市风景区,重要文化体育和交通枢纽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国家地质公园和森林公园核心区,市域范围内其他禁止建设区内的项目;系统性和跨区县市政工程项目;全市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项目;涉密的军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建设项目;市政府交办的项目。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 曲阜道84号 |
办事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