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违法取得规划许可的处罚 |
编码 | 120000GZJCF01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该规划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海河上游和中游规划范围,14个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大型公园地区,城市风景区,重要文化体育和交通枢纽地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国家地质公园和森林公园核心区,市域范围内其他禁止建设区内的项目;系统性和跨区县市政工程项目;全市重要地段,重大题材和重要政治、历史人物的城市雕塑项目;涉密的军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建设项目;市政府交办的项目。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335458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 曲阜道84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