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不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变更审核 |
编码 | 120000SCWQT0100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第三款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2.《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修订) 第十一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行使其部分职权。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授权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行使其部分职权。接受授权的机关,对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意见的函》(办函〔2008〕67号) 条件成熟时,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放总局企业名称数据库,授权其行使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的受理权。 4.《关于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不冠行政区划内资企业名称变更受理试点工作的通知》(企函字〔2009〕11号) 经研究,决定在你局开展不冠行政区划内资企业名称变更受理试点工作,授权你局行使不冠行政区划内资企业名称变更的受理权。 5.《工商总局关于授予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等事项的批复》(工商企注字〔2015〕55号) 二、授予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不含行政区划、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作为行业限定语的住所设在天津市辖区的新设立的企业名称受理权。 |
实施机构 | 市市场监管委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初审上报---工商总局核准(驳回)---发放核准(驳回)通知书 |
责任事项 | 1、依申请人申请发放相应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申报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上报国家工商总局进行核准;按时办结。 3、发放核准(驳回)通知书。 |
监督方式 | 部 门: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室 电话:23350082 来信来访地址:和平区贵州路98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